福州吉运来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4〕696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通〔2024〕696号
福州吉运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59TR99):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290号),已于2024年12月19日公告送达。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如对本税务事项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