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德弘嘉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一稽罚告〔2024〕62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一稽罚告〔2024〕62号
福州德弘嘉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1R1TJ3Y):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路西侧闽江世纪城-53地块E区E-5#楼17层02办公用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2月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取得1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38369.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2目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四类第43项规定,你公司纳税信用等级D级,拟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1.5倍罚款207554.87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