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益佳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2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4〕212号
福州益佳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3U66X3W):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8层12室)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3月31日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涉及报关单11份,已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86929.21元。
(三)你公司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3月31日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1501959.56元,除上述11份备案单证资料外,未提供其余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规定,你公司提供的11份备案单证存在纸质海运提单号码与海关部门提供的提单号不一致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相应的已退税款86929.21元,并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视同内销部分由你公司自行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501959.56元,扣除上述处理意见(一)的已退税款外,应追缴剩余已退税款1415030.3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