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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爱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9日15时43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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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爱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4〕15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9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4〕156号

福建爱客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1P1AL89)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注册地址暨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路26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9层02-B商务办公;变更后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2号(原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17层03办公-1(原生产经营地址未变更))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本次仅就案源提及线索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检查后期走逃失联

    经我局实地调查,你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检查后期走逃失联,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走逃(失联)企业证明。

    (二)你公司涉案相关车辆租赁业务不具有真实性

    1.你公司所述的涉案相关车辆租赁业务租赁合同格式要件缺失你公司至今未提供车辆具体使用及司机信息等真实性材料。

    2.涉案车辆租赁业务收付款项金额与合同、发票的金额存在差异,经对你公司车辆租赁业务上下游企业协助调查,及六安农商行开发区支行提供相关资料,你公司车辆租赁业务不具有真实性。

    以上事实由:1.《现场笔录》及现场图片;2.本案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3.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车辆租赁业务”资料;4.你公司提供的部分账簿资料、报警回执;5.在税收业务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相关资料;6.你公司“车辆租赁业务”上下游7户企业所属税务局协查回复函;7.相关地市公安机关查询的车辆信息;8.公安机关提供的你公司及其上下游企业人员关系《查询情况说明》;9.你公司变更前后的注册(生产经营)地址相应物业公司的情况说明;10.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11.安徽金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股权过渡协议》、《合作协议》、终审判决书等资料;12.六安农商行开发区支行提供的《车辆经营管理合同》等贷款资料及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车辆租赁业务开具的1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16305309.33元,税额2119690.67元,价税合计18425000元),以及你公司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车辆租赁业务取得的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16247787.36元,税额2112212.64元,价税合计183600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对本税务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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