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佳浩机械设备租赁商行: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22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4〕223号
福州市仓山区佳浩机械设备租赁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2350104MA35E8363H):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97号江湾御景3号楼1层13店面)2021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走逃失联,系虚开发票案涉案团伙实际控制的单位,资金流向异常,不具备开展经营业务的能力,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20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8份,发票票面金额4216702.56元,税额19102.44元,价税合计4235805元;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份,发票票面金额1017722.78元,税额10177.22元,价税合计10279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发票票面金额2923267.35元,税额29232.65元,价税合计29525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