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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欣意丰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10时19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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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欣意丰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4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4号
福州欣意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RAKB7F):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 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1#楼18层07办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2月取得新余培成服装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服装*男套头衫,开票日期:2020年11月30日、12月28日,发票代码:3600202130,发票号码: 04412679-04412699、04412701-04412703、04647072-04647082,金额合计:3291091.14元,税额合计:427841.86元,价税合计:3718933元)。
  上述发票均用于出口退税,于2020年12月属期出口退税427841.8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新余培成服装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2020年12月已退税款427841.8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2020年11月视同内销增值税158371.86元;2020年12月视同内销增值税227505.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7011.4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共计11576.34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共计7717.56元。
  视同内销计算表如下:

出口日期

美元离岸价

当月1日汇率(元)

视同内销收入(元)(含税价)

增值税(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教育费附加(元)

地方教育附加(元)

2020年11月

205312.00

6.7050

1376616.96

158371.86

11086.03

4751.16

3167.44

2020年12月

299988.00

6.5921

1977550.89

227505.85

15925.41

6825.18

4550.12

 

505300.00

 

3354167.85

385877.71

27011.44

11576.34

7717.56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第(三)项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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