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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花语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0日16时47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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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花语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5〕4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一稽罚〔2025〕4号
福州花语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2RN987T):
  经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5#楼8层08办公)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税务所管辖的税种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0份用于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2102447.1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银行流水、相关人员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3条第6项,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1倍罚款2102447.16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02447.1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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