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翔(福清)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三稽通〔2025〕330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三稽通 〔2025〕3301号
众翔(福清)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81MA8T3G1Y29):
事由: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月14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众翔(福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81MA8T3G1Y29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五里桥(32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孟金成(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02********6715)
二、案件性质
具有虚开发票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金额1535.88万元,税额138.23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