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锦瑞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榕税稽通〔2025〕01011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榕税稽通〔2025〕010119号
福州锦瑞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8UQ2815A):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17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锦瑞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8UQ2815A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罗星西路17号观海国际广场6层A02商务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康火星,男,身份证号码:350525********1614
二、案件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
三、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未按规定提供出口业务备案单证等材料,取得出口退税款26839477.84元,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无货虚开的出口品名为树脂工艺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26820400.74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虚开的出口品名为树脂工艺品的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6820400.74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26839477.84元应当追回,扣除上述第(一)点重复部分,实际应当补缴已退税款19077.1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26820400.74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