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榕税稽强扣〔2025〕202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税稽强扣〔2025〕2021号
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TWY26Q)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北侧保利天悦花园(地块二)B3#楼3层02商务办公),对我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28号)至今尚未入库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1月17日起从你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国货路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769018800013793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肆仟叁佰伍拾伍元肆角柒分 (¥4355.47)
合 计(大写)肆仟叁佰伍拾伍元肆角柒分 (¥4355.4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