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弘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5〕3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稽通〔2025〕37号
福州市弘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24587W)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仟壹佰肆拾叁万玖仟捌佰叁拾伍元贰角陆分(¥:11439835.26)元,限2025年2月3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