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友佳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三稽检通〔2024〕176号)及2025年1月22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三稽通〔2025〕1202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生产经营地址及注册地址未发现你公司存在,采用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及注册地址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邮件被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三稽检通〔2024〕176号
福州友佳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39984883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魏绮雯、郭贻平等人,自2024年12月25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2月25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三稽通〔2025〕1202号
福州友佳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3998488380)
  事由:我局对你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现责令你公司限期内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
  限你公司于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明细账、总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按年),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按月);
  3.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发票、银行单据、进出库单、合同、供应商资料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清单,如已做进项转出,需提供进项转出的会计账证;
  5.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表和社保信息;
  6.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卡片清单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7.你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清单;
  8.书面自述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流程、购进何货物(品名、数量等)、款项支付方式,如何运输(有无取得运输发票、支付运输费用),发票开具交付情况,销售货物情况,对开票企业是否了解,是否去过开票企业,认识开票企业人员。
  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注明“该复印件由我公司提供,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我司”,并由提供人签章,注明提供时间。自述说明需加盖公章。
  逾期不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联系人:郭贻平、魏绮雯
  电话:15395918777
  邮编:350300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景观大道19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