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贤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9号
福建贤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8UD89RXY):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11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台屿路198号华威商贸中心(二期)2#楼4层15商务办公)税款属期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虚开发票涉案团伙控制企业之一,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资金流向异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8份,金额329010.89元,税额3289.11元,价税合计332300元;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份,金额133675.25元,税额1336.75元,价税合计135012元;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13份,金额108664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086640元;取得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24份,金额1770165.43元,税额742.57元,价税合计1770908元;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104份,金额4555533.79元,税额84838.61元,价税合计4640372.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329010.89元,税额3289.11元,价税合计332300元,取得的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133675.25元,税额1336.75元,价税合计135012元,开具的13份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金额108664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086640元,取得的24份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金额1770165.43元,税额742.57元,价税合计177090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的104份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金额4555533.79元,税额84838.61元,价税合计4640372.4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