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步云鞋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5〕1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5〕56号),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一稽检通〔2025〕17号
福州步云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399570100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陈晓莹、刘用佑等人,自2025年2月6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6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通〔2025〕56号
福州步云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399570100G):
事由:责令提供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账簿、记账凭证、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及生产销售产品的相关资料原件到我局接受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