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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超美工艺品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2日10时24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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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超美工艺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1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榕税稽强扣〔2025〕201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税稽强扣〔2025〕2019号
福州超美工艺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0971699368)
  鉴于你公司(地址:门镇潘墩路188号(原潘墩路西侧)闽江世纪城-53地块E区E-5#楼7层06办公用房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路188号(原潘墩路西侧)闽江世纪城-53地块E区E-5#楼7层06办公用房 ), 对我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27号)至今尚未入库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2月12日起从你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湖东支行营业厅的存款账户(账号1311510104002315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税款(大写)壹万零伍佰柒拾元陆角伍分 (¥10570.65);决定从2025年2月12日起从你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601012010090044685)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税款(大写)玖仟零叁拾贰元伍角肆分(¥9032.54)。
  合 计(大写)壹万玖仟陆佰零叁元壹角玖分 (¥19603.19)。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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