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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市源鸿腾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4日10时14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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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源鸿腾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3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13号
福州市源鸿腾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1UK4584):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起对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1年取得高安XX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江西XX竹木有限公司、上高XX服装有限公司、铜鼓县XX竹木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85份,金额合计52171314.5元,税额合计6782270.76元,价税合计58953585.26元。
  上述已证实虚开发票,你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581份、退税额6757868.26元,其中,397份已申请退税并取得退税款4619632.87元,184份已申请退税2138235.39元,因税款冻结未退库。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5份,其中,申报出口退税581份(合计金额51983602.22元、税额6757868.16元),退税额6757868.26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上述581份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其中,397份已申请退税并取得退税款4619632.87元,184份已申请退税2138235.39元,因税款冻结未退库。本次检查,对你公司已取得的退税款4619632.87元予以追缴,因税款冻结未取得的退税款2138235.39元不予退税。其中,已退的4619632.87元退税款,根据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公司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98号), 已追缴处理,本次检查不再重复追缴。

类型

退税属期

退税额(元)

已退已追缴

《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98号)

202107

244668.27

202108

1446166.83

202109

1336157.86

202110

761081.87

202111

831558.04

已退追缴 汇总

4619632.87

冻结不予退税

202111

329876.42

202112

1808358.97

冻结不予退税 汇总

2138235.39

合计

6757868.26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对应销售收入按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其销售额,视同内销征税应补6046593.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23261.52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181397.8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20931.86元。
  视同内销计算表如下(单位:元):

出口年月

美元离岸价

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不含税)

征税率

视同内销征税应补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7%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202107

1490562.8

6.4709

8535648.516

0.13

1109634.31

77674.40

33289.03

22192.69

202108

2506475

6.466

14342360.49

0.13

1864506.87

130515.48

55935.21

37290.14

202109

546172.5

6.468

3126233.389

0.13

406410.34

28448.72

12192.31

8128.21

202110

1301499.5

6.4604

7440891.478

0.13

967315.89

67712.11

29019.48

19346.32

202111

856162.2

6.4192

4863607.429

0.13

632268.96

44258.83

18968.07

12645.38

202112

1455414.4

6.3693

8203514.104

0.13

1066456.82

74651.98

31993.70

21329.14

合计

8156286.4

 

 

 

6046593.19

423261.52

181397.80

120931.86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5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申报出口退税发票2份、作废发票2份),金额合计52171314.5元,税额合计6782270.76元,价税合计58953585.26元,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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