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鑫福普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2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27号
福州鑫福普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2Y3JCR7N):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至2025年1月1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28-1号中旅城二期办公楼9层01室)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出口退税款31213999.68元,但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的出口退税款31213999.68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