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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奕轩辕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6日14时56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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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奕轩辕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3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33号
福建奕轩辕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66PT4C):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二环中路北侧,福飞南路东侧恒立博纳广场(南区)1#楼17层28办公-1)税款属期2022年12月5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虚开发票涉案团伙控制企业之一,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资金流向异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510388.13元,税额5103.87元,价税合计515492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1份,金额4430396.98元,税额40376.02元,价税合计4470773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所取得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10388.13元,税额5103.87元,价税合计515492元,以及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1份,金额4430396.98元,税额40376.02元,价税合计4470773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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