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聚吉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2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29号
福州聚吉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C119RL30):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08号红星点金商务中心(金华小区(红星国际二期))1号综合楼第1号楼13层11单元)税款属期2022年12月14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虚开发票涉案团伙控制企业之一,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资金流向异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金额243009.89元,税额2430.11元,价税合计24544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不含作废票),金额1941360.25元,税额15869.75元,价税合计195723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所取得的2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43009.89元,税额2430.11元,价税合计245440元,以及开具的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作废票),金额1941360.25元,税额15869.75元,价税合计195723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