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蔡仙花建材经营部: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3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32号
福州市仓山区蔡仙花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50104MA339CULXR):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2号楼19层02办公)税款属期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系虚开发票涉案团伙控制企业之一,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资金流向异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7份,金额3135192.84元,税额36206.16元,价税合计317139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所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0元,以及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57份,金额3135192.84元,税额36206.16元,价税合计317139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清单见附件2)
  你单位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