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东锋信息咨询服务部: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3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31号
福州市仓山区东锋信息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350104MA336KHX0U):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2#楼16层03办公)税款属期2019年9月1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系虚开发票涉案团伙控制企业之一,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资金流向异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40份(不含作废票),金额3332591.06元,税额47469.94元,价税合计338006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0份(不含作废票),金额3332591.06元,税额47469.94元,价税合计3380061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清单见附件2)
你单位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