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进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9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9号
福建省长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8UKRRF65):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260号福州红星国际1#写字楼20层10室)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取得长汀县士宏服装制造有限公司、长汀县耀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龙岩灵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1份,金额合计32841729.87元、税额合计4269424.67元、价税合计37111154.54元。
(三)你公司通过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利用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266份骗取出口退税3275170.06元。
(四)你公司资金交易异常,资金即进即出,上游供货企业款项大额未付。
(五)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备案单证,涉及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已退出口退税款4429696.47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26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5193615.06元、税额合计3275169.92元,已退税额3275170.06元)并用于出口退税的属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第1款规定,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3275170.0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退出口退税款4429696.47元,除上述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3275170.06元,还应追缴已退税款1154526.4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8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648114.81元、税额合计994254.75元、价税合计8642369.56元)但未用于申请出口退税的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7条第1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3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