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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达鑫鸿晟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3日10时17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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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达鑫鸿晟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21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21号
福州达鑫鸿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C05XQX1D):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2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1#楼18层09商务办公)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高安久红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54份,金额合计5030848.13元,税额合计654010.27元,价税合计5684858.4元。
  (三)你公司使用上述1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金额合计1372352.57元,税额合计178405.82元),申报出口退税款178405.82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对你公司取得高安久红服饰有限公司的5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对你公司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合计1372352.57元,税额合计178405.82元)不予退税。经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已就该笔出口退税额178405.82元(对应报关单号:530420230040027028)做不予退税处理,故本次检查不再重复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对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23年1月视同内销增值税合计180490.49元(199840*6.9475*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四条,因你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因此2023年1月属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317.17元(180490.49*0.07*50%)、教育费附加2707.36元(180490.49*0.03*50%)、地方教育附加1804.90元(180490.49*0.02*50%)。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030848.13元,税额合计654010.27元,价税合计5684858.4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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