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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盛珂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3日10时21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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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盛珂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22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22号
福州盛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Y8TU6W):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2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S15#楼17层33办公)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3年取得新余龙爵鞋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452101.66元,税额合计578773.34元,价税合计5030875元)。
  你公司已对上述47份发票中的47份发票已进行退税,退税额578773.15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该公司取得新余龙爵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应对已用于退税的47份发票追缴增值税已退税款合计578773.15元,具体涉及月份及退税金额如下表所示:

所属期

销方纳税人名称

发票份数

退税额(元)

202304

新余龙爵鞋业有限公司

22

270549.45

202305

新余龙爵鞋业有限公司

20

247149.6

202306

新余龙爵鞋业有限公司

5

61074.1

总计

 

47

578773.15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该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该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该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合计48959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该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4479.6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该公司教育费附加合计14687.8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该公司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9791.86元。

出口所属月份

美元离岸价

当月1日汇率

视同内销收入(元)

增值税(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教育费附加(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元)

2023-03

570700

6.9400

3960658

455650.92

22782.55

13669.53

9113.02

2023-04

42880

6.8805

295035.84

33942.18

1697.11

1018.27

678.84

 

 

 

 

489593.1

24479.66

14687.8

9791.86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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