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源百宏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榕税稽通〔2025〕0002270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
榕税稽通〔2025〕00022709号
福建中源百宏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793759913B):
事由: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公司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公司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及移出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27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建中源百宏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793759913B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3#楼6层16办公
法定代表人:吴舟生,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0315
二、案件性质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三、主要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未按规定提供出口业务备案单证等材料,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报出口蜡烛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991084.48元。
(二)你公司无经营业务,对襄阳信达宏家具有限公司开具的1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福建川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1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福州富得喜家具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具的362份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虚报出口蜡烛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991084.4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无经营业务,对襄阳信达宏家具有限公司开具的1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含2份正数作废发票: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1667756;发票代码3500221130,发票号码09407937,金额合计187573.14元,税额合计24384.51元,价税合计211957.65元,其余165份发票: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1667757-01667776、04677676-04677694、04741921-04741923、05526321-05526332;发票代码3500221130,发票号码02318715-02318720、03548713、07090151-07090166、07468202-07468215、07751341-07751342、07751360-07751365、08096055-08096078、09407930-09407936、09407938-09407941、09407946-09407950、10653012-10653025、10832436-10832440;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1310081-01310087,金额合计15057659.63元,税额合计1957495.84 元,价税合计17015155.47元);对福建川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1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1667777-01667780、04677671-04677675、04677695、04741906-04741920、04741924-04741930、05526315-05526320、05526333-05526339;发票代码3500221130,发票号码02318696-02318700、02318702-02318714、03548689-03548712、07090167-07090175、07468191-07468201、09407942-09407945、09407951-09407954、07751343-07751359、10653001-10653011、10832441-10832460、01949056-01949065、02303183,金额合计16098724.18元,税额合计2092834.35元,价税合计18191558.53元);对福州富得喜家具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1949066-01949078、02303176-02303182,金额合计1876504.47元,税额合计243945.53元,价税合计2120450元),合计开具的362份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以上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移出条件)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详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