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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市台盛豪伟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4日10时39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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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盛豪伟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26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26号
福州市台盛豪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RJH13L):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至2025年2月1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92号中福广场22层01室)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2、你公司取得万载县乐优鞋业有限公司、万载县达尚服装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服装* *鞋*,金额合计6586492.22元,税额合计856243.95元,价税合计7442736.17元(具体发票详见附件)。上述发票所载货物均已出口,出口美元离岸价合计1006713.88美元,你公司使用上述虚开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856243.96元。
  3、你公司未提供备案单证,你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3908652.6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万载县乐优鞋业有限公司、万载县达尚服装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已退税款856243.96元,分别追缴2021年12月退税款179603.24元,2022年7月退税款166641.35元,8月退税款167217.03元,9月退税款170187.76元,10月退税款172594.58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上述7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应追缴增值税764573.39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的规定,你公司属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度5月-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上述已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393.6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已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应补教育费附加13883.00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已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应补地方教育附加9255.33元。
  上述应补税款属期及金额见下表:

出口月份

美元离岸价(美元)

汇率

视同内销金额(元)

增值税(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教育费附加(元)

地方教育附加(元)

202112

219665.28

6.3693

1399114.07

160960.03

11267.20

4828.80

3219.20

202205

196609

6.5672

1291170.62

148541.75

5198.96

2228.13

1485.42

202206

196395.6

6.6651

1308996.31

150592.50

5270.74

2258.89

1505.92

202207

196532

6.6863

1314071.91

151176.41

5291.17

2267.65

1511.76

202208

197512

6.7467

1332554.21

153302.70

5365.59

2299.54

1533.03

合计

1006713.88

 

6645907.13

764573.39

32393.67

13883.00

9255.33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对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3908652.6元,扣除上述处理意见(一)追缴的已退税款856243.96元,本次检查应当追缴剩余已退税款3052408.64元,具体如下:

所属期

应追缴已退税款(元)

2021年12月

223049.01

2022年5月

234743.28

2022年6月

468767.32

2022年7月

466317.72

2022年8月

321655.51

2022年9月

432037.75

2022年10月

645908.54

2022年11月

259929.51

合计

3052408.64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你公司取得万载县乐优鞋业有限公司、万载县达尚服装有限公司2021-2022年开具给你公司的7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对你公司暂按上述意见处理,若有新线索再另行立案查处。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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