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商供应链(福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2025〕30号)。由于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一稽检通〔2025〕30号
饶商供应链(福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416LW3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彩芹、王忠、蔡骋等人,自2025年2月10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13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