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泛泰锡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5〕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5〕8号
福州泛泰锡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066559931C)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仅就你公司(注册地址:台江区洋头口河口市场综合楼4层办公室(1)410室)取得厦门泉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162130 发票号码:06549327-06549335 发票金额:8897435.91元,税额:1512564.09元,价税合计:10410000元)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经查,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台江区税务局已向我局出具关于你公司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我局已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法人变更频繁
(三)2017年开票量激增
你公司2017年开票量激增,2018年2月后无开票记录。
(四)资金流异常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开具的6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63230816.62元,税额10749238.36元,价税合计73980054.9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存在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