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仁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4〕14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4〕140 号
福建仁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EGTU5P)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就你公司(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东峰路111号香开连天广场2#楼13层15办公-1)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且存在欠缴税费,你公司进销项不匹配,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上游企业多为非正常户且开票异常,资金异常,取票、开票时间高度集中,综上可判定你公司在2022年10月将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变更后,成为以虚开发票为目的的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为虚开。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银行流水等证据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福建仁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10月后开具的1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14191693.33元,合计税额1844920.29元,价税合计16036613.62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对本税务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