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蕴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三稽检通〔2025〕2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三稽检通〔2025〕25号
福建蕴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2XRQ1L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洪心怡、周春娟等人,自2025年2月18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2月18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