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太鑫旺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5〕1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5〕16号
福州太鑫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RQ0MH7U):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2#楼10层16商务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失联,你公司虚构业务并取得已证实为虚开的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299,615.7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真实货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游企业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走逃失联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3,299,615.78元,并予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