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达发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39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处〔2025〕39号
福州闽达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315690675G):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写字楼8层C室8003-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0年7月集中变更公司主要信息后,于2020年9月、2021年1月-2月集中爆发式开票。
(三)你公司发票上下游单一,进项发票均已证实虚开。
(四)你公司进销货物数量比对异常。
(五)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存在上游企业款项支付异常,资金即进即出。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1年度向下游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479589.77元,税额1622346.67元,价税合计14101936.44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