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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嘉佑润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31日16时46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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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嘉佑润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 榕税稽通〔2025〕0003280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
  榕税稽通〔2025〕00032801号
福州嘉佑润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3XNUF1J):
  事由: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公司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公司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及移出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嘉佑润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3XNUF1J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林浦路与潘墩路交叉口西南侧福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2号集中式商业9层05商业)         
  法定代表人:余木金,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2739
  二、案件性质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未按规定提供出口业务备案单证等材料,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报出口蜡烛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095558.47元。取得已证实为虚开的出口业务退税凭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6336920.75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虚报出口蜡烛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095558.47元。
  (二)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你公司出口业务的退税凭证被证实为虚开,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6336920.75元。
  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的规定,上述出口业务应适用征税政策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九条的规定,补缴增值税5640242.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五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4042.0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发〔1986〕50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三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126018.03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4012.0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核增你公司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591207.74元,调整后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607322.2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的规定,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209926.5元;核增你公司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6635021.65元,调整后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6610922.99元,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4152730.75元;核增你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22302829.59元,调整后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22535762.94元,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5628117.4元。以上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9990774.65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对你公司追缴已退税款19786816.97元。
  以上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1095558.47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一、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移出条件)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详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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