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一稽罚告〔2025〕17号),因你公司走逃失联,该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一稽罚告〔2025〕17号
福建源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44LFY99):
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3号楼7层02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5月1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27份用于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2131926.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第1款、《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3条第6项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1.5倍罚款18197889.92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