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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录启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2日17时21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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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录启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6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68号
福州录启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RQ1P0X1):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1#楼5层02商务办公-A)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在经营注册地址未能找到企业,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资金流向异常,无进项发票,虚假填写申报表。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金额共4639233.4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金额共4639233.46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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