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撒睿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8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86号
福州撒睿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8TFT877Y):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洋中路299号(原洋中路东侧)融信洋中城(地块十二)3#楼16层28商务办公)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在经营注册地址未能找到企业,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资金流向异常,取得部分增值税进项发票,与销项货物之间存在不匹配,虚假填写申报表。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合计金额3563280.94元,税额2663.62元,价税合计3565944.5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合计金额3563280.94元,税额2663.62元,价税合计3565944.56元, 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