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旺布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45号),由于你公司在执行环节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45号
福州旺布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4Q2UX6):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至2025年1月13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二期)S8#楼12层03商务办公)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2年7月取得晋江市凯聪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22年7月26日,发票代码:3500202160,发票号码:00489169-00489185,货品名称:*服装*男童开襟衫、*服装*男童长裤、*服装*女童开襟衫,金额合计1629367.76元,税额合计211817.8元,价税合计1841185.56元。)。
你公司将取得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货物用于出口业务,暂未发现上述涉案发票用于出口退税。
你公司将取得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2年7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1629367.76 元,影响2022年年度企业所得税,至今未调整。对应的增值税税额211817.8元至今挂账“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科目。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并由你公司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一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你公司2022年7月视同内销增值税188212.0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705.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2年7月教育费附加2823.18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882.1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你公司取得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应调增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29367.76元,此次检查涉及的2022年的附加税费9410.6元允许税前扣除,调整后应调增你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771106.77元(151149.61+1629367.76-9410.6),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应追缴你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59776.6元((1771106.77-1000000)*25%*20%+1000000*12.5%*20%-3778.74)。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