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壹番环球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4〕133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4〕133号
福州壹番环球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2TEX6X9):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网页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4〕49号)。本次仅就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360号(原怡园路东侧)中央第五街2#楼6层02商务金融)涉嫌取得福州欣斯梦服饰有限公司、福州周亮服饰有限公司所开具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1年1-2月取得福州欣斯梦服饰有限公司、福州周亮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26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不含税金额23447407.79元,税额:3093555.76元,合计:26540963.55元),已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款(其中6张未勾选抵扣,发票不含税金额:574830.90元,税额74728.02元),并在2021年3--12月取得出口退税。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对你公司追缴已退涉案发票税款2,973,435.00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你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相关税费。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增值税2,629,040.05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4,032.80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教育费附加78,871.20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地方教育附52,580.8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应补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