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拓友万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榕税二稽强催〔2025〕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税二稽强催〔2025〕8号
福州市拓友万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2Y5FM93N):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榕税二稽处〔2023〕25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59号)的决定,及时缴纳应缴税款4,281,388.98元及其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钧
联系电话:83263197
地址:福州市八一七中路851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游凯,陈钧(闽税稽3501193040,闽税稽350119303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