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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中源百宏集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8日10时26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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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源百宏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4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43号)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43号)书面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43号
福建中源百宏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793759913B):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9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3#楼6层16办公)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2022年收到厦门蓝金淋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536585.98元,税额459756.11元,收到厦门纬里滴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885830.76元,税额115157.97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收到厦门蓝金淋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536585.98元,税额459756.11元,收到厦门纬里滴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885830.76元,税额115157.97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2年9月增值税229972.65元和2022年10月增值税344941.4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文一、二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2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049.04 元和202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072.95元;追缴你公司2022年9月教育费附加3449.59元和司2022年10月教育费附加5174.12元;追缴你公司2022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2299.73元和202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3449.41元。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106859.87元。
  上述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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