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映昌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5〕24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5〕24号
福州映昌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7RP41P):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00号红星晶海广场(福州红星国际)2#写字楼9层16写字间)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5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走逃失联。你公司2021年5月19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31963781.54元,均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你公司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906987元。根据走逃失联证明、报关单证资料比对结果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你公司走逃失联,通过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以骗取出口退税款9069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三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906987元一倍的罚款906987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