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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瑞英宝鞋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1日15时26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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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瑞英宝鞋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53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53号
福州瑞英宝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589559965W):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至2025年2月1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亭路2号仁文·大儒世家国光新区F地块2号楼2层02商业E3)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柏乡县宝龙鞋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5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211130 发票号码:10185288-10185312、发票号码10198939-10198963、发票号码10199912-10199936,发票代码:1300213130 发票号码:15251717-15251765、发票号码:15255258-15255307、发票号码:15259692-15259716、发票号码:15266780-15266854、发票号码:16261652-16261700,发票代码:1300214130 发票号码03044598-03044642、发票号码:07313913-07313942、发票号码:07313944-07313987、发票号码:07450194-07450268,发票代码:1300222130  发票号码:02986556-02986558、发票号码:02986567-02986574。品名:休闲鞋 ,金额合计47681037.4元,税额合计6198534.9元 ,价税合计 53879572.3元)。上述发票对应的货物于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全部出口,并取得出口退税款5751658.05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柏乡县宝龙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8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当追缴已退税款5751658.05元,其中:税款所属期2021年9月502534.74元,2021年10月640785.79元,2021年11月1265077.2元,2021年12月2101457.95元,2022年3月712998.45元,2022年5月88981.89元,2022年6月439822.03元。

所属期

退税额(单位:元)

202109

502534.74

202110

640785.79

202111

1265077.20

202112

2101457.95

202203

712998.45

202205

88981.89

202206

439822.03

总计

5751658.05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上述52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合计5563862.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上述已确认出口部分视同内销货物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36978.0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上述已确认出口部分视同内销货物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144419.15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上述已确认出口部分视同内销货物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96279.43元。
  上述应补缴税款属期及金额见下表(金额:元)

出口日期

美元离岸价

汇率

人民币离岸价

应补增值税税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补教育费附加

应补地方教育附加

202108

863824.00

6.4660

5585485.98

642578.03

44980.46

19277.34

12851.56

202109

1902087.00

6.4680

12302698.72

1415354.72

99074.83

42460.64

28307.09

202111

2174314.00

6.4192

13957356.43

1605713.57

112399.95

48171.41

32114.27

202112

546480.00

6.3693

3480695.06

400433.94

28030.38

12013.02

8008.68

202201

418908.60

6.3794

2672385.52

307442.58

10760.49

4611.64

3074.43

202202

450577.00

6.3580

2864768.57

329575.15

11535.13

4943.63

3295.75

202203

853493.60

6.3014

5378204.57

618731.50

21655.60

9280.97

6187.32

202205

323001.00

6.5672

2121212.17

244033.26

8541.16

3660.50

2440.33

合计

7532685.20

 

48362807.02

5563862.75

336978.00

144419.15

96279.43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5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金额合计47681037.4元,税额合计6198534.9元,价税合计53879572.3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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