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汇达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50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50号
福州汇达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665055524L):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3月2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银湖花园3座6号-186)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汝南县木赫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发票代码:4100222130,发票号码:02482197-02482200、02579625-02579659,货品名称:*木制品*木柜板,金额合计3703994.23元,税额合计481519.27元,价税合计4185513.5元)。
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均已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并于2022年9月和10月(所属期)取得退税额481519.28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汝南县木赫木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所属期为2022年9月已退增值税税款308579.46元、所属期为2022年10月已退增值税税款172939.82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39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所属期为2022年8月增值税429688.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15039.1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6445.33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4296.89元。
出口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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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离岸价(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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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1日汇率中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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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内销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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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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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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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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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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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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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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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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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2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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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68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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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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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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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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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汝南县木赫木业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