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沧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56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56号
福州沧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1QBCXJ):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69号利嘉国际商业城7A馆地下二层19号馆)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0年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合计14734782.64元,对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你公司以自查方式申报,至今未缴纳。
(三)你公司于2022年7月取得补贴收入2笔,合计605000元,对应企业所得税你公司以自查方式申报,至今未缴纳。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通过海关出口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你公司按季度申报,应补2020年1-3月增值税65429.95元,2020年4-6月增值税48746.22元,2020年7-9月增值税31712.76元。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合计145888.94元。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106.11元,其中2020年1-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90.05元,2020年4-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06.12元,2020年7-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09.9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教育费附加2188.33元,其中2020年1-3月教育费附加981.45元,2020年4-6月教育费附加731.19元,2020年7-9月教育费附加475.69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地方教育附加1458.89元,其中2020年1-3月地方教育附加654.3元,2020年4-6月地方教育附加487.46元,2020年7-9月地方教育附加317.13元。
你公司在协助检查阶段已于2024年10月31日自行申报并欠缴上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此次检查暂不作处理。
(三)你公司未提供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14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出口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收入按应税所得率4%补缴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20年度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视同销售收入14588893.7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583555.75元(=14588893.70*4%),应追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58355.58元(=594082.87*0.5*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2022年度营业外收入605000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4200元(=605000×4%),应追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605元(=24200×12.5%×20%)。
你公司在协助检查阶段已于2024年10月31日自行申报并欠税,此次检查暂不作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