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彬鸿: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对你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5〕5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5〕197号),你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一稽检通〔2025〕57号
熊彬鸿:(纳税人识别号:350102*********6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刘用佑、陈晓莹等人,自2025年3月25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25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通〔2025〕197号
熊彬鸿(纳税人识别号:350102********6715):
事由:责令提供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通知内容: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与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出借资金的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包括:
(1)情况说明,详述与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及收取利息往来的相关情况;
(2)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据等;
(3)资金出借及收回的银行转账记录;
(4)取得利息收入的相关银行流水;
(5)与借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