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朝俊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5〕9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稽通〔2025〕94号
福州朝俊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5BF3L94)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 壹拾玖万壹仟肆佰叁拾肆元壹角叁分(¥:191434.13)元,限2025年4月2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