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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洛威斯克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16时18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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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洛威斯克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68号),由于你公司当前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68号
福州洛威斯克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4XQDT7K):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至2025年4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8号天福大厦第八层709号写字间)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1、高安久红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36002200113,发票号码:07141515、07169691-07169713;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23362000000002108990、23362000000002109063、23362000000002109107、23362000000002109133、23362000000002109205、23362000000002119613、23362000000002119657、23362000000002119690、23362000000005187399、23362000000005187669、23362000000005192965、23362000000005202429、23362000000005202659、23362000000005211266、23362000000005211339、23362000000005211483;开票日期:2023年7月27日、2023年7月31日、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20日;货物名称:*服装*女防寒服;金额合计4714668.13元,税额合计612906.87元,价税合计5327575元);2、高安瑞青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36002200113,发票号码:06824808-06824818、07157217-07157236、07175065-07175084、07177374-07520396,开票日期: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22日;货物名称:*服装*女防寒服;金额合计7353840.78元,税额合计955999.22元,价税合计8309840元。)上述发票对应的货物于2023年7月及2023年9月全部出口,并取得出口退税款1568906.14元。
  (三)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申报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276份,已退税款4562574.33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取得高安久红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高安瑞青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出口退税款1568906.14元,其中:税款所属期2023年9月808196.15元,2023年12月760709.99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1395685.61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48849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20935.29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13956.86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出口日期

美元离岸价

当月1日汇率

视同内销收入

增值税(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教育费附加(元)

地方教育附加(元)

202307

329420

7.2157

2376995.89

273459.7

9571.09

4101.9

2734.6

202309

1358825

7.1788

9754732.91

1122225.91

39277.91

16833.39

11222.26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对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4562574.33元,扣除上述处理意见(二)的已退税款外,应当追缴剩余已退税款2993668.19元。

退税所属期

退税额(单位:元)

202211

149787.6

202212

1231895.14

202305

692221.24

202306

153653.1

202307

167412.36

202308

323130.5

202312

275568.25

总计

2993668.19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11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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