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骋舟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榕税稽强扣〔2025〕301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税稽强扣〔2025〕3016号
福建省骋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4KLU4T)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802-03单元), 对我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158号)至今尚未入库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4月25日起从你公司兴业银行福州城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17260100100****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贰佰捌拾贰元零贰分(¥282.02)。
合计(大写)贰佰捌拾贰元零贰分(¥282.0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