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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信都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16时28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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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信都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77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77号
福州信都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CGYU9M):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至2025年4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5#18层23办公)2021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21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12521379.57元,均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
  (二)我局已收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上游供货企业新余市科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3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8936685.67元,税额合计3761769.33元,价税合计32698455元)已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局已收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上游供货企业宜春翰明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2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4131355.48元,税额合计3137076.12元,价税合计27268431.6元)为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你公司的18份增值税电子专票(金额合计1631182.49元,税额合计210253.71元,价税合计1843236.2元)已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清单见附件)。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应追缴你公司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2521379.57元。

所属期

退税额(元)

所属期

退税额(元)

所属期

退税额(元)

202110

77379.42

202209

395957.09

202302

218869.12

202112

162010.28

202210

783313.65

202303

933163.4

202206

164918.08

202211

1625067.9

202304

1121219.13

202207

502534.16

202212

4848064.7

202305

1037443.57

202208

254659.63

202301

396779.44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56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6058263.96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212039.25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90873.96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出口日期

美元离岸价

当月1日汇率

视同内销收入(含税)(元)

视同内销收入(不含税)(元)

增值税(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教育费附加(元)

地方教育附加(元)

202204

295838.4

6.3509

1878840.09

1662690.35

216149.75

7565.24

3242.25

2161.5

202205

396789

6.5672

2605792.72

2306011.26

299781.46

10492.35

4496.72

2997.81

202207

1051578.9

6.6863

7031172

6222276.11

808895.89

28311.36

12133.44

8088.96

202208

590404.4

6.7467

3983281.37

3525027.76

458253.61

16038.88

6873.8

4582.54

202209

433455.8

6.8821

2983086.16

2639899.26

343186.9

12011.54

5147.8

3431.87

202210

1179885.5

7.0992

8376243.14

7412604.55

963638.59

33727.35

14454.58

9636.39

202211

747317.8

7.2081

5386741.43

4767027.81

619713.62

21689.98

9295.7

6197.14

202212

1054006.5

7.1225

7507161.3

6643505.58

863655.73

30227.95

12954.84

8636.56

202301

439116.8

6.9475

3050763.97

2699791.12

350972.85

12284.05

5264.59

3509.73

202302

318516.8

6.7492

2149733.59

1902419.11

247314.48

8656.01

3709.72

2473.14

202303

384148

6.94

2665987.12

2359280.64

306706.48

10734.73

4600.6

3067.06

202304

486907.5

6.8805

3350167.05

2964749.6

385417.45

13489.61

5781.26

3854.17

202305

244927.8

6.9054

1691324.43

1496747.28

194577.15

6810.2

2918.66

1945.77

合计

7622893.2

 

52660294.37

46602030.43

6058263.96

212039.25

90873.96

60582.6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60582.64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宜春翰明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600224130,发票号码:04400573-04400577,开票日期:2023年5月17日;发票代码:3600231130,发票号码:03582750-03582764,开票日期: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18日)和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36002100113,发票号码:06093575-06093578,开票日期:2023年5月18日),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59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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