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5〕5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三稽处〔2025〕54号
福建中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3153729418)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图书馆第四层(自贸试验区内))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福建赞晨网络有限公司取得你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4130,发票号码:06082800~06082822,金额合计2113207.49元,税额合计126792.51元,价税合计2240000元)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询你公司对公账户发现,你公司与福建赞晨网络有限公司资金往来存在即进即出等异常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向福建赞晨网络有限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4130,发票号码:06082800~06082822,金额合计2113207.49元,税额合计126792.51元,价税合计2240000元)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4月29日